防洪、防淹水的自主作為

防範淹水觀念

社區、民宅在平日水患防範觀念,以及水災發生時的反應相當重要。平時做好豪雨前自主檢查,除了清除排水孔、水溝的雜物,也要確保緊急供電系統正常檢查廢汙水系統管線疏通、抽水馬達運行測試等,擋水沙包、防水閘門等設備備妥並進行使用演練。建議整理項目後,列出自主檢查表。能夠落實這些作為的民宅或社區大樓,遭受水災的機會或其損失都會降低。
尤以台灣都會地區建築物密集程度,地下停車場屬社區大樓常態性設計,一旦大水淹進地下室,所造成的財物損失更是重大,後續也將衍生出許多糾紛與法律爭議,若是傷及人身安全,後果更是難以估計。
極端氣候所產生的降雨強度,實難以預防,但採取主動積極的作為,卻是人人都能做到。不論是住戶個人、社區大樓管委會或是管理單位,若能主動檢查環境設施,便能夠因平時多一分準備,在災時少一分損失。


案例分享

台北李姓女子向另位停車格所有人承租車位,因2017年6月的大雨使地下停車場淹水,其市價200萬元的賓士車泡水受害,事後只能以73萬元賣車。李女認為負責管理的開發建設公司沒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就經營,且在下大雨時沒有任何防護,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27萬元,台北地院如數判准。該開發公司進行上訴,經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2017年6月2日下大雨,李女指控該開發建設公司未堆疊沙包阻擋雨水,也沒有提供其他防護設備或措施,大量雨水沖入地下室並淹沒她的車,明顯有過失。
該開發建設公司在這間地下室經營收費停車場,除將所有的停車位出租他人或提供臨停外,也向其他停車位所有人按月收取管理費,且於每日營業時間派駐一名人員駐守停車場入口處,負責管理車輛人員進出。
這場大雨發生時,松山區當日早上11點20分的10分鐘雨量達21毫米,12點10分的每小時雨量達86毫米,短延時強降雨已超過降雨設計標準,應視為天災。高院認為該開發建設公司依約負有盡力協助排除停車場損害的義務。不過該開發建設公司平日沒在地下室放妥沙包、設防水閘門,且未配合啟動抽水馬達,李女依消保法請求賠償有理。
新聞來源:2021-01-05 14:56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


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1 條
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
一、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