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墜安全不分年齡,防墜設施應取消年齡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102年04月16日修法新增:家有十二歲以下兒童

修法理由:

一、有鑑於邇來兒童墜樓事件頻傳,部分民眾為預防兒童發生墜樓事故,於自家陽臺或窗戶裝設防墜設施,卻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破壞大樓美觀,恐影響房價為由加以制止。依本條第一項規定,住戶裝設防墜設施須受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然維持大樓美觀的考量,若凌駕於兒童生命安全保障之上,實有悖情理。

二、在兼顧都市景觀、消防救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合理運作及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前提下,政府更應正視頻仍發生的兒童墜樓事件。尤其在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當其認有增設防墜設備之必要,卻每發生與管理組織(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決議扞格之情事,而無法設置必需的安全裝置,導致兒童居住、生活的危險威脅。

三、原第二項之項次變更為第三項,併為文字修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105年11月01日修法新增: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修法理由 :

公寓大廈之防墜設施,除現行法前次修正所增加之十二歲以下兒童住戶,得不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外,如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因其年老行動不便,亦有設置之需要,爰於第二項首句兒童二字後增訂「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其餘維持原法條文。

憲法對生命、生存權之保護

《中華民國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為眾法之源,任何人安裝防墜設施如同保護自身生存權,以憲法第15條為憑,且沒有任何憲法第23條所列情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所規定,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之年齡限制亦缺乏統計數據佐證。

樓意外頻傳,而意外之發生,實不侷限於特定年齡層。

衛福部國人死因統計數據

衛福部於2020年06月16日公布2019年國人十大死因統計,雖然自殺位於第11名,不在前10名,但0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已連續2年增加

根據衛福部統計,2019年0至24歲自殺死亡共計267人,較前年的220人成長,其中,0至14歲自殺死亡有10人、15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有257人,較前年增加47人;25到44歲、45到64歲自殺死亡分別是1157人、1484人,年減28人及24人,65歲以上為956人則年增4人。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表示,青少年多屬於「衝動型自殺」,高樓墜下最多,希望未來可強化拉高女兒牆、高樓及橋樑加設防墜機制等防範措施。然而青少年卻不在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年齡範圍內。

預防墜落意外不應區分年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 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依照現有條例,當年齡條件不符時則必須拆除防墜設施。然意外發生並不侷限於特定年齡層,對於防止墜落意外,如此限制年齡實不恰當。

本協會將號召關心墜落意外的社會賢達、專家學者,共同推動取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年齡限制,共同維護人民的生命與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