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之環境安全衛生

近日有女藝人與鄰居間之糾紛,屢屢躍上新聞版面,起因為居家生活與孩童之噪音引起,甚至可能對簿公堂。對於此事件,關於噪音強度與日常生活之摩擦,雙方仍各執一詞,須待實際舉證及公務機關之判斷為準;孰是孰非,目前仍然不能妄下斷言。對於鄰居產生噪音,在法律實務面又有哪些規定呢? 本協會整理出相關法規供參考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噪音管制法
第 6 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第1項、第5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同法第 49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以上法律規範,可以理解為由社區內部之管理負責人(管委會)先對製造噪音之住戶進行規勸,若是仍不改善,實務上將報請警察機關,配合環保局進行查證,如錄影以及現場分貝儀檢測。經查證屬實後,再依法進行開罰。除了噪音的互相干擾,其他如上下樓層的漏水問題,也常造成住戶間的糾紛。


本協會亦另討論常接觸的社區內環境安全衛生議題,即為社區大樓的「鴿害」問題。目前在法規列管之下,主動式的建立鴿舍飼養鴿子,已經逐漸在市區消失,若有少數個案,亦能依法檢舉開罰,並拆除鴿舍。但另一種情況,被動式的遭受野鴿入侵,則需要社區大樓間住戶共同合作,才能有效減輕或消除鴿害。

野鴿進入都市乞求「愛心」民眾餵食穀類或麵包屑,是造成都市內野鴿族群暴增,滯留部分住宅社區的主要原因。減少野鴿群聚必須從阻止民眾餵食,阻止野鴿討食習慣著手,野鴿短時間內如果失去食物來源,便會生物本能另尋遷徙其他棲息地以維持生存。鴿害如同鼠患,造成環境髒亂也易孳生疾病傳染。國際大都市禁令餵食野鴿已為共識,民眾應謹守不餵食、不接觸原則,才能減少鴿群滯留乞食行為,避免野鴿飛到附近社區大樓棲息。

而已經遭到鴿害入侵的社區大樓,則需住戶共同合作。若只是被動地清洗大樓外牆,只能維持短時間的清潔,清洗過後,鴿群仍會快速地再次進駐。本協會建議主動安裝防鳥設施,例如防鳥網、防鳥刺、格網或間距較窄小的隱形鐵窗…等,阻絕鴿群進入通道。尤其建議各樓層住戶統一施作,若只是局部地封閉某些樓層,往往會出現鴿群仍在其他樓層停留的情形,導致鴿糞、羽毛遺留,恐妨礙社區之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在此大致統整相關法規如下: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違者依同法第 47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 16 條第1項、第5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違者依同法第 49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
第11條第1項第1款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 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第 50 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上述規範可理解為由社區內部之管理負責人(管委會)先行勸導寬解遺留過多鴿糞、羽毛致影響社區整體安全衛生之住戶,仍不改善者,將報請工務局、環保局進行查證,並於確定屬實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廢棄物清理法按次罰鍰,直至改善為止;另,若確實因累積過多鴿子之遺留物而造成社區或其他住戶之損害,對造得依民法規定,以司法途徑求償。為避免訴訟纏身,本協會建議各樓層住戶統一施作防鳥設施,共同維護社區之公共利益。

社區大樓已成為市區的主要住宅模式,過去能夠「各家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生活觀念,顯然已經出現重大變化。共同維持社區大樓居住空間的環境安全衛生,勢必將成為生活的基本觀念,亦需要民眾一起努力共同提升公民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