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之防火管理


防火管理人

由管理權人遴用,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如:
1.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 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 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 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 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消防安全目標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管理權人(如: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如: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監督管理場所內的防火管理事項。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1.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2.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5.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6.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7.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8.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9.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0.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3.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4.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8.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106年8月17日內授消字第1060822776號公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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