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緩降機與防墜隱形鐵窗相關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大樓的二到十樓必須裝設逃生緩降機,但沒有明文規定裝設位置,因此偶有建商把逃生緩降機裝在民眾家的陽台,使該樓層住戶須共用逃生緩降機,造成緊急逃生不便。
雖然時有人呼籲修法,但在尚未修法前,現實中確實存在此種緩降機配置方式。


向管委會申請安裝隱形鐵窗(防墜圍籬)時,應先了解隱形鐵窗符合法規之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之特性。
陽台或露台設有緩降機者,依照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第三條第四款,及其附件圖例二十二。得以設置框式活動窗,供緊急逃生使用。窗口開口面積應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提供充分的通過寬度。
若是L型、ㄇ字型或不規則地形陽台,難以設置框式活動窗,或有影響大樓外觀之疑慮,建議務必將電工鉗安裝在緩降機附近,成人可取得之位置,以便意外發生時剪線緊急逃生。參考相關法規條文如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5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 126 條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及滑杆,其開口面積: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

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第 3 條 設置於陽臺或露臺之防墜設施:
(四)陽臺或露臺設有緩降機者,其防墜圍籬以不妨礙緩降機操作為原則,詳圖例二十二。
第 4 條 設置防墜設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防墜設施需妥善固定,並具有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