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正確防墜設施,管委會無權阻攔

近年孩童墜樓意外頻傳,憾事往往在家長一時分神不注意時發生。因此越來越多民眾開始注重居家安全,尋找適合自家的防墜設施,例如:防墜紗窗、安全鎖或隱形鐵窗。

防墜紗窗:
不用破壞牆面直接安裝在窗戶的軌道上,紗窗上有格狀或條狀金屬條,會用鎖或螺絲固定在窗框上,要清潔時可以用鑰匙或螺絲起子打開。
僅適用於窗戶
安全鎖:
在窗戶軌道的地方鎖上一個鎖,限制開窗的大小,價格較便宜。
窗戶無法完全打開、尺寸及品質不定、僅適用於窗戶
隱形鐵窗:
以鋼絲繩及鋁材組合成的防墜網,適用於窗戶、陽台等地形。
維修冷氣時須剪斷



前面兩者僅適用於窗戶,而因隱形鐵窗也適用於陽台,因此它的泛用性較高,多數人選擇安裝隱形鐵窗做為自家的防墜設施,但有民眾上網發文表示安裝隱形鐵窗此舉遭到管委會的阻攔。

管委會阻攔可能是對隱形鐵窗這一產品有誤解,首先,它名稱裡有鐵窗卻跟一般傳統的白鐵窗不同,隱形鐵窗在法律上屬於防墜裝置。其次,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只要家中孩童老人年齡符合規定,管委會就無理由阻止安裝。若是管委會執意拆除,可詳閱《收到管委會通知拆除隱形鐵窗該怎麼做》,這裡就不再贅述。

另外,隱形鐵窗雖是一種防墜設施,卻也附帶了其他功能,如防貓、防鴿,反而讓許多民眾因其附加功能安裝隱形鐵窗。如果沒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單純做防鴿或防貓,可以做在滴水線以內,滴水線以內是住戶的產權,可任意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所以依第8條的完整條文來看,第一項規範的主體其實是〈不屬專有部分〉,第二項是規範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而第一項限制的是〈不屬專有部分〉陽台若在滴水線內,是住戶很明確的〈專有部分〉也就是住戶產權,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義的: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所以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可安裝在外牆,但裝在滴水線內,屬於自己產權。


最後,關於民眾對隱形鐵窗逃生這方面的疑慮,通常有牌的廠商在安裝完隱形鐵窗,都會附贈鉗子以利民眾剪線時用,也會提醒民眾鉗子最好放在隱形鐵窗附近,當發生緊急狀況時,只需要剪斷就可以逃生。若管委會對隱形鐵窗還是有疑慮,許幹事說,民眾可以找提供法律諮詢的廠商尋求協助,讓管委會了解正當的防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