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具安全注意事項

從事高處作業或需要登上高處作業,使用工具不外是移動梯及合梯,因為取得容易、輕便使用,所以被大量運用;簡易修繕作業如修換燈具或開關箱體維修、裝潢作業如牆面油漆粉刷或天花板處理、營造工程之模板構築及拆除作業、牆版高處位置安裝物件、戶外電桿架空電線維修、修船塗裝清除作業、屋頂防水補漏、戶外樹木修剪、機械設備維修、室內環境清潔等輕便性、臨時性或短暫性之作業,也因經常使用,故安全性易被忽略,以致使用移動梯及合梯作業發生事故頻傳,輕則虚驚事故,重則傷亡。現有法規依據如下文:

(1)移動梯材質及構造使用

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9 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3、寬度應在 30 公分以上。

4、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2)移動梯作為固定梯

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7 條規定: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 1、……;7、梯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3)於移動梯上從事垂直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

移動梯兩側應設置護欄或設置垂直安全母索、止滑防墜器或捲揚式防墜器供人員使用背負式安全帶。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規定: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4)合梯材質、構造及使用方式

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30 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3、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4、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5)作業環境之要求

如於移動車輛之載貨台上使用合梯作業,人員作業高度在 2 公尺以上,或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臺。

其規定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5 條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 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 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6)不得在施工架上使用移動梯、合梯從事作業

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7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7)梯上作業需移動電線 應有防止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6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 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 感電危害之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2 字第 1031030123 號函修訂「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