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社區規約 法源常識

管委會、社區規約 是否具約束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社區大樓住戶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設立「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而管委會可依法保管運用公共基金、社區維護及訂立社區規約。其所訂立之社區規約必須符合雙要件:1.「合乎法定程序」、2.「不能牴觸國家既定法律」,才能具有約束力。

  • 「合乎法定程序」:

制定規約過程須符合法律規範;而制定或修改、增刪規約,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此若由建商自擬社區規約即為不合法的。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每戶之所有權人,簡稱為屋主)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意即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屋主出席,且出席屋主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同意,才能修改規約。必須注意的是,若內容牽涉到「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三條「報備事項」,規約必須送到主管機關報備才完成程序;若未送交主管機關報備,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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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牴觸國家既定法律」:

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因此若社區規約要求住戶通通不能裝隱形鐵窗或其他防墜設施,已經牴觸國家法令,即為無效之社區規約。

管委會只能管理、不能裁罰

若管委會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與同意的屋主比例符合法規,且規約內容並不逾越現行法令,修訂規約便具有約束力(若涉及「報備事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才完成程序)。

但依法務部解釋,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管委會只具有管理角色,並不具備裁處權力;而規約是住戶的公約,不具法律效力。如果住戶違反規約又遲不改善,管委會不可逕自處罰,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裁罰;管委會若逕自處罰而遭住戶提告,常會因此敗訴而賠償。

爭議、糾紛之解決方式

除報請主管機關裁罰外,住戶與管委會糾紛還有「鄉鎮調解委員會」、「訴訟」等兩大解決管道,其差異在於若雙方決定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具有強制力,住戶與管委會雙方都必須遵從法院判決結果。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不具強制力,除非將全案報請法院核定,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結果,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才會產生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