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氣候襲擊全球 務必確認工作環境

因全球暖化影響,極端氣候已發生在世界各地,酷寒、炎熱、暴雨、颶風等異常氣象叢生,在異常氣候下,從事營造、工程等相關從業人員,需要特別留意風雨、濕熱或寒冷環境。為保護勞工免於極端氣候危害,雇主可視天候狀況採取防護措施,減少戶外高溫作業時間,改善作業環境改善,或採工作輪替管理、異常氣候之教育訓練等,協助勞工隨時掌握自己的身體狀況並調整作息時間,以減少或避免極端氣候造成勞工作業上的衝擊。

目前主管機關在現行法規上之相關保護措施,例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9條規定: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上述規範重點在於針對顯著高溫濕熱、低溫寒冷之工作場所設置相關警告標示,並禁止無關人員闖入或未使用有效防護具之人員進入。尤其營造業、工程業屬於戶外高溫作業,容易中暑及曬傷。


另外,對於上述濕熱、寒冷之工作場所,雇主應於作業環境周圍設置提供勞工休息的設備與空間,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4條規定: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
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
者,不在此限。

在營造工作場所中,雇主對於高溫、潮濕、空氣無法自然流通,或長期暴露於高熱輻射來源之場所,應適時提供遮陽、隔熱與通風之設備,或透過細水霧、風扇營造涼爽的休息空間,如為地下、管道工程,更應避免環境密閉,隨時保持空氣流通,並時常關注氣象及氣溫濕度的變化,才能有效遏止環境造成之熱疾病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4條,對於戶外作業(如營造工程作業、道路工程作業、廣告招牌等吊掛作業、戶外電桿維護作業、外送平台作業、農、林、漁、牧…等行業)相關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勞工作業時必須適時補充水分,故上述法規第三款即規定,於勞工作業期間,應提供適當之飲用水、飲料或食鹽水。第四款規定,應適時調整勞工作業時間,尤其在炎熱的戶外作業時,應盡量避開太陽直曬時段,並增加休息時間與頻率,避開日照直射氣溫最熱時段。

第六款規定應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雇主於雇用勞工時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對於戶外高溫作業應適當的選工派工,對於有慢性疾病者應避免使其於高溫、高濕的環境中作業。第七款則規定應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增加生理機能調適之能力,對於重體力作業,也應規劃適當休息時間,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九款規定,對於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教育訓練,以增加勞工熱危害之認知,並強化勞工自我保護及自主健康管理能力,尤其當勞工自覺身體不適時,能夠不逞強、多休息,並懂得緊急處理或適時請求夥伴協助。

第十款規定,雇主應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當熱疾病危害發生時,可依下列處理方式應變:
  1.首先,應將患者移到陰涼處休息並降溫。
  2.如患者臉色蒼白,為免其血液循環不良或缺氧危害,應將腳墊高15~30公分,以利血液循環
回流;應保持呼吸道暢通,如患者有嘔吐或反胃現象,應使患者側躺,避免嘔吐物阻塞呼吸道。
  3.脫掉外衣協助降溫,並鬆脫患者身上之束縛衣物;對於熱痙攣病人不可強力按摩或拉扯痙攣
肌肉,以免造成肌肉傷害。
  4.用水擦拭患者身體或搧風降溫,對於熱中暑的病人,必要時可使用15°C的冷水撥灑降溫。
  5.適時補充水分,可提供稀釋之電解質飲料(如運動飲料)或加少許鹽的冷開水。
  6.必要時儘快送醫處理(119求救)。


極端氣候並非只有戶外高溫作業,大雨、狂風也會造成危害風險,例如午後雷陣雨,瞬間雨量過大,會使露天開挖場所積水難行,必須適時抽水排汙,避免泥濘影響作業,積水造成導電,或吸水負重超出擋土支撐應力而造成土石崩塌危害;狂風亦可能吹到臨時搭建之主體,如施工架、工作台、防塵網等,造成墜落、物體飛落或倒崩塌等危害,不得不防。

故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6條規定: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本法規旨在預防勞工墜落危害,但其中略有提到強風與大雨之規範,所謂強風係指10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10公尺以上者,大雨係指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小時雨量達15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勞工作業時,如發生上述強風、大雨等情事,雇主必須全面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待強風、大雨過後,所有作業環境、設備(包括施工架、鋼構、擋土、模板、邊坡等臨時構件)應經檢點檢查無危險之虞後,才能讓勞工復工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此法尤其針對颱風天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以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如颱風天執行外送服務人員,恐因風雨遮蔽、視線不佳造成摔車危險之虞者;又如颱風天台電電力設備修復人員,作業時有感電、墜落等危害之虞者;或風雨中涉險搶報新聞之記者,有落水、溺斃、物體飛落等危害之虞者,皆列本法保護對象。